关于浙江光线影视策划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瑞华核字[2016]24030009 号
目 录
1、 专项审核报告 1
2、 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3
关于浙江光线影视策划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关于浙江光线影视策划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的有关规定,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
《关于浙江光线影视策划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专项说明仅供了解浙江光线影视策划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之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一、业绩承诺的主要内容
根据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为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
司)与宁波聚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 陆震、施友云、马维洁、
陆腾(丙方)签订的《浙江光线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出让人(乙
方,宁波聚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以及丙方陆震、施友云、马维洁、陆腾)
承诺:
1、出让人承诺浙江光线影视策划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000 万元、2,600 万元、3,200 万元。
2、若浙江光线影视策划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净利
润未能满足盈利承诺,出让人应向受让人进行补偿,应补偿价款的数额按以下方
式计算:
在浙江光线影视策划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的审计报告后,如果 2014-2016 年
度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的平均值低于 2,600 万元,高于 2,200 万元,则甲方将
减少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3,680
万元-(2,600 万元-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平均值)×11.5×80%。
在浙江光线影视策划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的审计报告后,如果 2014-2016 年
度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的平均值低于 2,200 万元,则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不再
支付,并且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现金补偿,计算公式为:现金补偿=(2,600 万
元-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平均值)×11.5×80%-3,680 万元。
二、2015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浙江光线影视策划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号:瑞华审字
[2016]24030045 号),经审计的 2015 年度报表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
2,649.11 万元,高于 2015 年度承诺利润(2,600 万元),出让人无须对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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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光线影视策划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进行补偿。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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