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影视:关于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17: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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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瑞华核字[2016] 24030014 号

目 录

1、 专项审核报告 1

2、 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3

关于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关于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的有关规定,长城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

《关于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本专

项说明仅供了解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之用,不

适用于其他用途。

一、业绩承诺的主要内容

根据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沈笑丹、汪卿、李靖、严翠凤、

沈国峰、陈褀、吴爱国、方涛、天津华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天津华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响道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

伙)(乙方)签订的《关于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出让人(乙

方)承诺:

1、出让人承诺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

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700 万元、3,240 万元、3,888 万元。

2、若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净利润未

能全部满足盈利承诺,出让人应向受让人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价款的数额按以

下方式计算:

当年度补偿价款的数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

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账龄在 6 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价

值)] X 收购对价+利润承诺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累计已补偿数额。

如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小于等于 0,则出让人应向

受让人补偿的金额为 0,受让人亦不因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小于等于 0 而向

出让人支付额外价款。上述补偿数额应当用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出让人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将上述当期现金补偿金额补

偿给受让人。同时受让人亦有权直接从当期应支付给出让人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扣

除上述补偿价款。

二、2015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号:瑞华审字

[2016]24030048 号),经审计的 2015 年度报表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

3

关于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2,817.61 万元,高于 2015 年度承诺利润(2,700 万元),出让人无须对受让人

进行补偿。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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