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四川迈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下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被保荐公司简称:迈克生物
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晓 联系电话:010-88085779
保荐代表人姓名:潘杨阳 联系电话:028-8595879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0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5年12月25日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创业
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 作指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引(2015年修订)》的主
要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 采取的措施
题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不适用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不适用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
是否履行 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及、解决
措施
1、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
诺
(1)共同持有发行人控制权的四名股东唐勇、郭雷、王
登明、刘启林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是 不适用
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
同持有发行人控制权的四名股东除外)承诺: 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任职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
承诺。
(3)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2、稳定股价预案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公司股
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在不
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票价格:
(1)共同持有公司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筹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增持
股份。其中,共同持有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在 6 个月内累
计增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共同持
有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
后 2 年内不得出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 6 个月内,累计
是 不适用
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增持的股份,在
增持完成后 2 年内不得出售。
(2)公司回购股份。公司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的 20%为限在证券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实施连
续回购至本年度回购资金全部使用完毕。若应由公司履
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公司未能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
票。
(3)股价稳定预案的实施。若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
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立即
启动股价稳定预案。共同持有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在出现此情形之日起 20 日内进
行增持并公告。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方案由公司董事会
研究决定。
(4)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
履行稳定股价的增持、回购承诺的,则自未履行承诺之
日起,相关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得的公司现金红利、薪酬、津贴均归属公司所有,直至
履行其承诺。
(5)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对于上市后三
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须履行以
上承诺。
(6)共同持有公司控制权的股东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
需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股价稳
定预案中规定各项措施。
3、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
公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
是 不适用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如
需)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
于发行价格进行回购,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
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
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
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公司上市后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
相应调整。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
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
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共同持有发行人控制权的四名股东唐勇、郭雷、王
登明、刘启林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公开发售的股份。
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
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
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开发售的股份。
本人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进行购回,如
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本人启动股份购回
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购回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
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
当日总成交量)。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
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
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
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4、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本公司股
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需要一定建设周期,且效益在短期内难以体现,若
本次发行所属会计年度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增长,公
司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期内将出现一定 是 不适用
幅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
公司承诺将通过以下措施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
力
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发挥企业
管控效能,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
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运用管理,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增强公
司研发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扩大市场。此外,公司还
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
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顺利推进,早日实现预
期收益并回报股东。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本公司已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的要求,完善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和《2012-2014
分红规划》的要求,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5、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为进一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对利润分
配政策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上市后适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
配政策的规定,按照《股东 2012-2014 分红回报规划》履
行分红义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6、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实
际控制人唐勇、郭雷、王登明、刘启林已与公司签订了 是 不适用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
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任何
形式直接/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构成直接/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
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
等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
心技术人员。
(2)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
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
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业务构成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人保证,若本人出现上述第 1 项及第 2 项对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构成直接/间接竞争的不利情
形,本人自愿赔偿由此给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造成的
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并同意按照公司的要求以公平
合理的价格和条件将该等业务/资产转让给公司或公司控
股子公司;若本人将来可能拥有任何与公司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直接/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保证
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合作方与公司
或公司子公司依照合理条件达成最终合作。
(4)本承诺持续有效,至上述情形消失或公司终止上市
之日止。”
7、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作为股
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质押、冻结的
承诺
是 不适用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作为股东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声明,没有以任何方
式将所持公司的股份或其任何部分设置质押担保,该等
股份也没有被司法机关依法冻结,且基于该等股份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无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迈克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下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杨晓
潘杨阳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