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公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规定,作为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偿还银
行贷款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讨论核实,就该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已经到账,且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已用自有资金偿还了到期的相关借款,根据相关规定,公司
(含子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偿还银行
贷款的自筹资金。
公司聘请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换先期已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进行了审核鉴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1、公司(含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抵触,不存在
损害广大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先期已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
2、公司通过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系上述募集资金置换子公司
自有资金的具体实施,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方案。
独立董事签字:刘骏民、刘学军、张国华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