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12: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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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建

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

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

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

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

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

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公司董事会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1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

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

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事项包括:销售与收款管

理、生产与采购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资金管理、

对外投资管理、财务报告管理、子公司管理、公司治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

领域主要包括对外投资风险、资金管理风险、销售与应收款项管理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

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项目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利润总额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利润总

2

额的3.0%或小于300万元,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利润总额3.0%

且大于或等于300万元但小于5.0%或500万元,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

利润总额的5.0%且大于或等于500万元,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

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

总额的3%,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3%但小于5%认定

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可认定重大缺陷的迹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注

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

与监督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

无效。

可认定重要缺陷的迹象: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对于

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

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未建立防止舞弊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 。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可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以实际损失总额及负面影响程度作为

衡量指标。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

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非财务报告缺陷定性标准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

的可能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

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

3

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

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

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说明。

五、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

等人员交谈,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

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

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

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5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较为健全,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并

得到有效施行;公司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公允地反

映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花宇 贺婷婷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6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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