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公司 2015 年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6 年关
联交易计划事项的议案》和《关于续聘 201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在公司
董事会审议前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 2015 年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6 年关联交易计划事项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与关联人高创亚洲(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发
生的关联交易及 2016 年拟与关联人高创亚洲(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系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是合理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均
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15 年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6 年关联交易计划事项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二、对《关于续聘 201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
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我们认为: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
遵循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
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独
立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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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吴毅雄 宋天虎 杨依明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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