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农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11: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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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峰农机”)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吉峰农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规定,以及结合《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吉峰农机连锁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

证报告》(XYZH/2016CDA10266)和《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的专项说明》(XYZH/2016CDA10265)的相关材料,本着谨慎的原则,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准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2015 年度,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有效的防范和合理的控

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期目标基本完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成有效。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要求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5 年,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XYZH/2016CDA10264),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2015 年度实现

净利润-10,156,016.61 元,本年末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02,354,925.16

元,本年末资本公积金余额为 239,970,245.56 元。

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 2015 年度刚刚扭转了以前年度连续两年亏损的不利局面,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仍为负数,公司的经营基础还比较薄弱,同时公司未来将推动产业链的整合、

构建生态圈,需要为日后的发展积蓄实力,因此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

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将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分配,留存资金用

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需要。

我们认为:董事会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经审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已与公司合作多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

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

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 201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暨制定 2016 年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考核方案的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司已制定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执行,年度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 2015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就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等出具专门说明和意见:

1、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 2015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⑴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

形;

⑵ 2015年度,公司审批的对外担保金额12,500万元,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

18,500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6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比例为68.75%。

截止报告期末,无逾期担保金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等。公司严格履行担保程序,较好的控制了担保风险,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

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

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9407.58 万元,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

下 简称“原告 1”)和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2”)起

诉公司为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吉峰长城”)自成立之

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与原告1及原告2业务往来过程中对原告1和原告2所产生的

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已于2014年将原持有的四川吉峰长城43%的股权进

行转让,四川吉峰长城前期与原告方经过往来对账表明:截止2015年8月31日四

川吉峰长城与原告之间的债务已结清,不存在未了债务。

特此公告。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吴军旗、潘学模

201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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