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作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以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和检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为 56,898.68
万元,担保余额占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 80.99%,其中,为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31,787.99 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 45.25%;
对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集团”)提供担保 25,110.69 万元,占公司
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 35.74%;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提保的借款逾
期合计金额为 19,914.69 万元,其中,对君合集团担保出现逾期的金额为 9,123.70 万
元、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出现逾期的金额为 10,790.99 万元。
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出现的逾期借款已取得相关金融机构谅解,办妥抵押
资产二次抵押或借新还旧手续后即可清偿原有债务。
针对公司为君合集团提供的担保,除了第三方反担保,其控股股东厦门君合兴业
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君合集团 95%股权)在 2014 年 12 月将持有的君合集团 20%股权
质押给我司作为反担保的基础上,2016 年 4 月再追加其持有的君合集团 29%股权质押
给我司作为反担保,该反担保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不含其对外投资增值)金
额 8.14 亿元。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为君合集团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20,784.41 万
元,担保的逾期借款金额为 4,797.42 万元。
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履行了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除上述担保外,也没有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
(2)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已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了规范。2015
年度,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认为:
公司 2015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
执行,制定的制度、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制度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独立董事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5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
调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
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经营成果,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 2015 年度审计
报告带强调事项的专项说明。我们将督促公司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该事项对公司的影
响,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与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福建
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本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为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或者其股东互相提供互惠担保,有利公司各项
融资的顺利开展,有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鉴于公司为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借款存在逾期的情形,公司应加强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关注,积极防范担保风
险。
2、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对众和股份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福建
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系为保证公
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保障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要。
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此次担保有
利于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3、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母公司 2015 年度共实
现净利润-58,646,839.02 元。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58,646,839.02 元,加上年初未分
配利润 296,246,002.09 元,报告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总额为 237,599,163.07 元。
2016 年公司将进一步加快矿山的扩建、投产及锂电池材料业务发展,仍需大额资
金投入;同时,基于《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条款等的相关规定,2015
年度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新能
源锂电产业发展,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我们同意将《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关于开展 2016 年度远期结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可以减轻或避免汇率变动对公司进出口业
务效益的影响,降低汇率风险。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
九、关于 2014 年度财务报告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实际情况判断,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应收莆田市
九龙谷综合发展有限公司 16,771,523.09 元,系收购莆田众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0%股权保证金及相应的资金利息;其他应收款——应收莆田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16,771,523.09 元,系收购莆田众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0%股权保证金及相应的资
金利息;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277,690.05 元,以及其他应收款——应收福
利退税款 5,685,850.83 元,系根据国家政策享有的权益;其他应收款——应收深圳天
骄职工持股代垫款 901,661.82 元,该等其他应收款不存在减值,不计提坏账准备;
至报告期末,子公司深圳天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收东莞市天洲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泰格威电池有限公司、浙江瓦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
劲能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坤盛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时瑞电池有限公司等公司部
分历史遗留的应收款项合计 577,865.38 元;子公司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应收江阴市
华尔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怡昌泰有限公司、宿松县比亚齐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盛
丰制衣有限公司、华冠纺织印染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广州市纺织工业联合进出口
公司等应收款零星尾款合计 180,976.03 元;公司本部历史遗留的预付欧机商务咨询(上
海)有限公司、郑州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合计 1,751,622.00 元,该等应收款
项因账龄长、且部分客户无可执行财产,已确认无法收回,出于对公司财务报告列示
的资产价值的公允反映的要求,同意对上述坏账进行核销。
[本页无正文,为众和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亦春 唐予华 朱福惠
2016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