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11: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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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会

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下列事

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

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

发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及 2014 年至 2016 年具体分红计划》的规定,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未

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四、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

等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贯彻和执行,在公司经营的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风险管理控

制作用,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对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

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15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等交易

均系基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关联交易

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预计系公司 2016 年生产经营、正常发展所需,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调整是根据项目实

际情况做出的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本次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进行调整对公司整体发展和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不会损

害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并将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

不超过 1.3 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对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邹应全: 林钢: 张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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