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对外担保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15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均
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
4、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金额为1.7亿元,占公司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80%,分别是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国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和湛江国联饲料有限公司提供的11000万元和6000万元的担保。
5、被担保方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
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
制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够适应公
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了公司
编制的《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认为上述报告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
与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四、关于公司聘任2016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具
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
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
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瑞华会计事务所审计,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765,728.30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317,297,917.50 元,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998,721,895.55 元。根据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拟提出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
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更好的兼
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拟
定如下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总股本353,807,1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人民币0.56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2 股。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比例不
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
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公司预计的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了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双方获得合理的经济
效益。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相关的审
批程序。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按照市
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方已遵循了公正规范处理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并同意提
交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杰生、刘建勇、杨静
2016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