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与第
三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
不得行权/解锁的情形;经核查,本次可行权/解锁的135名激励对象满足《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与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已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与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
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及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
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自助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
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
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论,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
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同意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行权和第三
个解锁期内解锁。
二、关于已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作废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事项的
意见
由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根据《公
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激励对象持有的相应尚未行权的期
权共计129,041份全部进行作废;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129,041股全部进行回
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1.428元/股。本次已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作废及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的数量、价格准确。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已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作废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并注销行为符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佘元冠
宗文龙
李俊峰
2016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