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维格: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11: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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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 邮编:200041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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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大维格”)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苏

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调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调整”)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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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调整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股票期权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遵循

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受托事项分别或综合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

面谈、查询等方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

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已

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13 年 9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后,公司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3 年 9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2013 年 9 月 5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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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了肯定的独立意见。

4、公司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反馈意见,公司对草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无异议。

5、201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等议案。

6、201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等议案。

7、201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发表了肯定的独立意见。

8、2014 年 1 月 13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议

案。

9、2014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

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授予 59 名激励对象 273.2 万份股票期权,首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14 年 1

月 27 日,行权价格为 44.16 元。

10、2014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

《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1、2014 年 1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

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肯定的独立意见。

12、2014 年 5 月 26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期权简称:

维格 JLC1,期权代码:03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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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2014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13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实施,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股票

期权授予数量由 303.2 万份调整为 454.8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 273.2 万份调整为

409.8 万份,预留授予部分 30 万份调整为 45 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由 44.16 元调整为 29.41 元。

14、2014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15、2014 年 6 月 16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

行权价格发表了肯定的独立意见。

16、2015 年 1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20 名激励

对象 45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为 2015 年 1 月 26 日,预留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1.21 元。

17、2015 年 1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

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8、2015 年 1 月 26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

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发表了肯定的独立意见。

19、2015 年 2 月 16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了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

维格 JLC2,期权代码:036174。

20、2015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因 2 名激励对象离职以及因公司 2014 年度业绩未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考核目标,因而注销相应的股票期权份额,本次合计注

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126.615 万份,注销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所涉及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57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283.185 万份,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不变。

21、2015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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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2、2015 年 4 月 14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肯定的独立意见。

23、201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因 5 名激励

对象离职,注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3.36 万份,注销预留股票期权 2.415 万份,

注销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及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55 名、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279.825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17 名、预留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42.585 万份。同时,因公司 2014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实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9.41 元调整为 29.39 元,预留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1.21 元调整为 31.19 元。

24、201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25、2015 年 8 月 25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发表了肯定的独

立意见。

26、201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因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杨再飞已离职,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及公司 2015 年半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

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及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54 名,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数量由 279.825 万份调整为 557.76 万份,行权价格由 29.39 元调整为

14.695 元;预留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激励对象为 17 名,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

由 42.585 万份调整为 85.17 万份,行权价格由 31.19 元调整为 15.595 元。

27、201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28、201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发表了肯定的

独立意见。

29、2016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因 1 名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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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离职以及因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未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

权期、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考核目标,而注销相应的股票期权份额,本次合计

注销首次授予期权 167.328 万份、预留期权 43.425 万份。注销后,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 54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390.432 万

份,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调整为 16 名、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125.235 万份。

30、2016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31、2016 年 2 月 26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发表了肯定的独

立意见。

32、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因 1 名激励对象

离职而注销预留股票期权 3.15 万份,注销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为 54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318.72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

励对象调整为 15 名、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38.595 万份。同时,因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4.695 元调整

为 14.675 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5.595 元调整为 15.575 元。

33、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34、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发表了肯定的独

立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已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依据和方法

1、股权激励对象和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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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激励对象李陆保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相关规定,该名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取消该名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已授予的 3.15 万份股票期

权。

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发表了肯定的独立意

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李陆保因个人原因离职,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该名激励对象已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第三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

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取消该名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已授予的 3.15 万份股票期权

符合上述规定。

2、因权益分派涉及的行权价格调整

2016 年 3 月 18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15 年末公司总股本 186,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人民币(含税)。此次权益分配方案已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将对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派息 P = P0 - V =14.695-0.02=14.675 元。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派息 P = P0 - V =15.595-0.02=15.575 元。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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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格。

经过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4.695 元调整为 14.675

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5.595 元调整为 15.575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依据和方法符合《管理办法》、《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调整结果合法有

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

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系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符合《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

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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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

负责人:黄宁宁 经办律师:汤 捷

王 珊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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