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化工: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6 08: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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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

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

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

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

投资、基金投资等合规产品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和控

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

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

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募集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

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

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

规模。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

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

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已经过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

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四)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

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

后,可确定一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委托

理财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

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

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九条 委托理财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关合同、协议等重

要文件及有效凭证,登记委托理财台帐。

第十条 财务部门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

日常核算, 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价值进行评

估,如出现减值应及时进行减值计提;对可能出现的资金安全因素

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

定期对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

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为主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

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

制及损益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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