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4 证券简称:景嘉微 公告编号:2016-012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6]390 号)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3.6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56,94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62,699,707.53 元后,公司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394,240,292.47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全部到账,
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职业字[2016]第 899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和相
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专户金额
甲方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元)
JM5400 型图
兴业银行长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
公司 57,580,000.00 形芯片研发项
沙分行 份有限公司
目
中国建设银 科研生产基地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
公司 行长沙河西 236,670,000.00 建设项目(一
份有限公司
支行 期)
浦发银行长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 99,990,292.47
沙分行 份有限公司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
查询。国泰君安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宁、吴同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定期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的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泰君安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6]第 8999
号《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