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讯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26 01: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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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弘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及后续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按

公司总股本 200,1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合计转增股本 200,100,000 股,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400,200,000

股。同时,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合计派

发现金股利 20,010,000 元(含税)。

公司董事会提议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与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相符,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 2015 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详细询问了相

关情况,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2015 年度,公司 2015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获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和专项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

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同意董事会对《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 2016 年续聘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 2015 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从独立、

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能,较好完成了公司委托的 2015 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及其他各项业务,我们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能力、敬业

精神、负责态度等方面均表示满意。 同意继续聘其为本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

同意董事会对《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在

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符合《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收

益;公司使用暂时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进行结构性

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该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1 亿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

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是在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流动性资金下,不影响公司

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展开。公司将自有资金主要用于发

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进行结构

性存款,投资风险性较小、可控,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从

而提高公司经营成果,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同意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六、 关于通过银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通过银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发表意见如下:

为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开

展,公司拟与银行(包括但不限于浦发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宁波分行,

以下统称“合作银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以卖方(即公司)与买方(即客户)

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基础,在卖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下,对部分信誉良好的

客户采用“卖方担保买方融资”方式销售产品。

公司对买方信贷担保业务实行总余额控制。通过各银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方

信贷担保的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前述通过各银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

方信贷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买方信贷

业务项下单笔信用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公司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担保总余额不超

过3,000万元的范围内具体决定和实施公司对客户的担保,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分割、调整向各银行提供担保的额度;决定对外担保的具体条件并签署相关协

议;确定买方信贷结算方式的客户、业务品种、金额、期限等。同时,因通过银

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银行作业模式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存在操作

方式的发展和创新,公司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就

单笔买方信贷业务,在风险敞口逐年缩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业务期

限适当延长,但总期限不超过36个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通过各银行授信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是出于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助于公司开拓市场,提高目标客户的合同履约能力,提高货

款的回收效率,通过银行的介入,客户的资金信用将得到明显强化。为加强对买

方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公司明确了被担保人为以信贷结算方式向公司购买产品

的信誉良好客户,并明确了具体被担保人的要求,同时还须满足《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的条件。

本次担保生效及达到最大规模后,公司累计的担保总额将不超过3,000万元,

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1%。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的总体风险可

控,不会对公司及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靳 明 黄曼行 温学礼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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