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管理制度
(201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
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
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
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
称“中国法律法规”)和《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
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
权决策,子公司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授权的范围内进
行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
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中关于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
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与投资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包括:
(1) 收购、出售与置换资产;
(2) 对外投资(含购买理财产品、股权投资等);
(3) 委托理财;
(4) 委托贷款;
(5) 提供财务资助;
(6) 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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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租入或租出资产;
(8)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9) 赠与或受赠资产;
(10) 债权或债务重组;
(11)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2) 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13) 固定资产投资;
(14) 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收购、出售、置换资产指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经营投资
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 经营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经营投资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下同)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经营投资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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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九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1) 经营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以上、低于 50%;
(2) 经营投资事项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条件;
(3) 经营投资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条件;
(4)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但不同时满
足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条件;
(5)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不同时满足超
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条件。
第十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经营投资事项时,其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与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八
条、第九条所述经营投资事项的资产总额与经营投资事项的营业
收入。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经营投资事项时,交易达到了本制度第八条标准的,交
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则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
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
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经营投资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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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该等事项具体交易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
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第九条的
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八、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经营投资
事项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第九条的规定。已经
按照本制度第八、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发生“收购、出售与置换资产”事项的,
不论该等经营投资事项所涉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
交易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积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
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除应当进行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司经营投资事项,由总经
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持有 50%以上权益子公司发生经营投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前,应由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协同董事会
办公室、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评估与分析项目可行性。
第十七条 公司在就经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
以作出决定:
(1)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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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2)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
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3)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4)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
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
条件);
(5) 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财务评价
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6)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实施投资经营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
能力,在投资管理、营销策划、咨询服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九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应
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1)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相关会议作出的重大
事项决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2) 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
事项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
理办公会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
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3) 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
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
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4) 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5) 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原则上应
当履行招标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招标,组织专
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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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
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
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
行工程决算审计;
(6) 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
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门等相
关职能部门。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应按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相
关职能部门存档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中国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包括其不时之修订)相冲突,相关
冲突事项应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包括其不时之修订)的规
定执行,且本制度应相应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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