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事项的相关
意见发表如下:
1、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因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第十条的要求:“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当年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故公司本年度不进行
利润分配。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及较高的专业水平与行业认知度,其在担任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照
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完
成了财务审计工作并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我们同意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
3、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5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
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适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 2、公
司编制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
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能够预防风险,保证公司各
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不存在由于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或失效而使公司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对财务报表
产生重大影响并令其失真的情况。4、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需不
断深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公司
业务活动的有效运行。
4、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华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2-192 号),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
的法定程序。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华普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5 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公
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
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5、关于董事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出的说明客观、真实,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同意董事会对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
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按照制定的相关解决
方案,积极、有效、稳妥的消除和改善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并根据清理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公司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健
康的发展,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6、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为沈阳
华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续担保的议案,本次续担保金额 5,000 万
元,占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7.61%,2015 年公司累计对
外担保 5,000 万元,占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7.61%。不存
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形。
7、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
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经核查,
2011 年~2014 年期间,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公司相关员工名义借款 6387 余万元。
该款项截止 2014 年 12 月末,因涉及年度、倒款次数和人员较多,累计体现在公
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中,2015 年温德乙委托财务人员到银行以现金形式将款项原
路存回公司账面。截至 2015 年末,该款项对上市公司影响已消除。我们认为控
股股东以现金方式还清资金占用款,消除了资金占用的影响,维护了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目前已不存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8、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天健审〔2016〕3284 号)我们认
为,该会计更正的专项说明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对公
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认
同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 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三十次董事
会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宋丽萍 蒋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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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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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