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2015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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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财务报告

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专字[2016]3286 号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会专字[2016]32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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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报告编号:会审字[2016]2891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欣泰电气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大庆欣泰电气有限公司和大庆

新 恒 石 油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的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14,656,045.64 元 和

18,362,580.00 元,我们实施了函证、实地走访以及工商查档等必要的审计程序,

但由于审计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以及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以确认上述应收账款期末的可收回性,以及对欣泰电气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

(二)欣泰电气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其他应收款中

分别有 82,311,450.27 元和 41,799,429.70 元的销售人员及非公司人员的个人借

款。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上述款项的性质,及其对欣

泰电气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一)欣泰电气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大庆欣泰电气有限公司(简称

大庆欣泰)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14,656,045.64 元,我们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收到

了大庆欣泰的回函,回函金额为 14,656,045.64 元。2016 年 4 月 18 日,我们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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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阅大庆欣泰的工商档案资料,工商档案显示大庆欣泰已

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办理注销手续。我们于 2016 年 4 月 17 日收到欣泰电气公司

提供的大庆欣泰、欣泰电气公司和丹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署的《债权

债务转让协议》(无签订日期),三方一致同意大庆欣泰将其持有的对丹东电力设

备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欣泰电气公司行使,但我们无法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确认大庆欣泰是否持有对丹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以及丹东电力设备有限

公司的财务状况。

欣泰电气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大庆新恒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

称大庆新恒)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18,362,580.00 元,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没有

收到大庆新恒的回函。2016 年 4 月 18 日,我们前往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阅大

庆新恒的工商档案资料,工商档案显示大庆新恒已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办理注销

手续。我们于 2016 年 4 月 17 日收到欣泰电气公司提供的大庆新恒、欣泰电气公

司和丹东吉尔电子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署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无签订日期),

三方一致同意大庆新恒将其持有的对丹东吉尔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欣泰电

气公司行使,但我们无法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确认大庆新恒是否持有对丹东吉

尔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以及丹东吉尔电子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对大庆欣泰

的 应 收 账 款 期 末 余 额 14,656,045.64 元 和 对 大 庆 新 恒 的 应 收 账 款 期 末 余 额

18,362,580.00 元的可收回性。

(二)欣泰电气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其他应收款中

分别有 82,311,450.27 元和 41,799,429.70 元的销售人员及非公司人员的个人借

款。我们实施了询问相关人员、检查会计凭证以及与这些销售人员和非公司人员

访谈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但我们仍然无法合理判断上述款项的性质,及其对欣泰

电气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通过上述途径获取的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

依据的结论方面不具有充分性和可靠性。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1502 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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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

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

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欣泰电气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

判断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欣泰电气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具体影响。

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

判断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

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上述专项说明仅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内部使用,不得作任何形

式的公开发表或公众查阅,或作其他用途使用。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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