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6 股票简称:绿地控股 编号:临 2016-042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于近期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
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修订如下:
原:“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相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特点、公司经营
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经
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等其他分配预案。
(四)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
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后所余下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
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
十。”
现修订为:“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相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特点、公司经营
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经
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等其他分配预案。
(四)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
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后所余下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
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
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六)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后拟定,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
股东的意见。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