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6 00: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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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6 年修订)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的、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及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以一定信息传播方式为媒介,

通过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信息沟通和交流,形成长期的互动关

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全体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充分披露公司信息的原则;

1

2、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3、 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4、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原则;

5、 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1、 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

2、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

公司的经营状况、新项目、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重组、重要对外合作、

财务状况、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

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2

3、 企业文化;

4、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 股东大会;

3、 公司网站;

4、 电话咨询;

5、 一对一沟通;

6、 现场参观;

7、 媒体采访和报道;

8、 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

9、 路演;

10、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

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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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互联网网址www.ldjt.com.cn ,电子信箱 ir@ldjt.com.cn 。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公司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

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1、 对公司及所处行业有深入的了解;

2、 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良好的沟通技巧;

3、 具有良好的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

4、 诚实信用。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主要有:

1、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建议和意

见等信息及时传递给公司管理层;

2、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

3、主持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

作;

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上证 e 互动平台等方

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5、 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询;

6、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股东保持经常联系,提

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7、 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

道公司信息;

8、 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

好的沟通关系;

9、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及相关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0、有利于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

公司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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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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