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独立董事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6 00: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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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201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 5 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应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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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要求,通过或者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须的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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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提请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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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和《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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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要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 30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

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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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

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交易所办

理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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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

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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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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