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15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会审字[2016]2891 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1、 欣泰电气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大庆欣泰电气有限公司和大庆
新 恒 石 油 机 械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的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14,656,045.64 元 和
18,362,580.00 元,我们实施了函证、实地走访以及工商查档等必要的审计程序,
但由于审计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以及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以确认上述应收账款期末的可收回性,以及对欣泰电气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
2、欣泰电气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其他应收款中分
别有 82,311,450.27 元和 41,799,429.70 元的销售人员及非公司人员的个人借款。
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上述款项的性质,及其对欣泰电
气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由于“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因此,我们不对欣泰电气公
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三)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及消除相应影响的措施
1. 经核实,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账面应收大庆欣泰电气有限公司和大
庆新恒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两家单位货款,由于债务单位自身原因,前述两家
单位已于 2015 年 6 月工商注销,在上述单位注销前已与其控制的关联公司(新
债务人)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并且由注销单位原股东作为连带保证人,因此能够
合理保证该应收款项的收回。由于公司销售内勤人员变更频繁,该债务转让协议
未及时传递至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致使应收账款余额中存在上述两家已注销
的单位名单。目前公司已启动清偿小组,原股东及新债务人已经承诺于近期陆续
还款。
2.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其他应收款中销售人员及非公司人员的个人借款
为 82,311,450.27 元,其中大股东占 6387.79 万元,该占款已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全部归还,对公司的影响已全部消除。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其他应收款中销售人员及非公司人员的个人借款为
41,799,429.70 元,经公司核查,由于内部控制不当,造成部分员工占用公司款
项,公司已对相关员工进行清查,责令限期收回。
(四)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相关情况,本着严格、谨慎的
原则,出具了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报告,对此董事会表示理解,报告符合《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董
事会将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上述不确定因素对公司的影响。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出的说明客观、真实,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同意董事会对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
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按照制定的相关解决
方案,积极、有效、稳妥的消除和改善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并根据清理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公司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健
康的发展,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监事会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充
分揭示了公司的财务风险。我们认可审计报告的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同时也同
意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尽快采取有效措
施,及时消除和改善无法表示意见事项段中所提及的内容,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
的利益。
(五)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董事会认为上述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 41,799,429.70 元,
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说明。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