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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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

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后,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如下

意见:

经核查,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

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

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4,000 万元,各项担保均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除上述对外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未发生为控股股

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对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天衡审字(2016)01182

号的《审计报告》确认,2015年度公司经审计后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为16,575,571.20元,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为基准,公司拟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00,000,000股为基数,以2015年12

月31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85元(含税),共计派发

5,100,000元。不送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 年)的相关规定。我们对该利润分配

预案无异议,并同意提请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

就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之事宜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在以前年度担任公

司财务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

准则,勤勉履行审计职责。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本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六、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副总经理候选人陈玲女士、财务总监候选人许慧宗先

生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出具了一致同意的意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副总经理候选人陈玲女士、财务总监候选人许慧宗先生的提

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我们一致认

为陈玲女士和许慧宗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

基于以上意见,我们一致同意陈玲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许慧宗先生担任公司财

务总监。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 琰、洪 波、曾政林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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