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 轴B: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汽车轴承业务及相关的净资产项目评估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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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

汽车轴承业务及相关的净资产项目

评估报告

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 3270 号

(共一册,第一册)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汽车轴承业务及相关的净资产项目评估报告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评估报告摘要 .................................................................................................. 2

评估报告正文 .................................................................................................. 6

一、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6

二、 评估目的 ........................................................................................................ 8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9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10

五、 评估基准日 .................................................................................................. 10

六、 评估依据 ...................................................................................................... 10

七、 评估方法 ...................................................................................................... 12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6

九、 评估假设 ...................................................................................................... 18

十、 评估结论 ...................................................................................................... 19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22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2

十三、 评估报告日 ............................................................................................. 22

评估报告附件 ................................................................................................ 23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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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

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

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

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

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

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

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

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

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

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

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

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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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

本摘要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

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受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瓦房店轴承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轴承业务及

相关的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

下:

评估目的:根据瓦轴集团公司瓦轴集董(2015)21-1 号《瓦轴集团公司董

事会决议》和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

议》,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

任公司拟向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汽车轴承业务及相关的净资

产,为此需对拟转让的汽车轴承业务及相关的净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为上

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瓦轴辽阳轴承制

造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轴承业务及相关的部分净资产。

评估范围: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瓦轴辽阳轴承

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轴承业务相关的部分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流动负债。

评估基准日:2016 年 1 月 31 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瓦

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轴承业务相关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11173.34 万元,评估价值为 11592.06 万元,增值额为 418.72 万元,增值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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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10497.75 万元,评估价值为 10497.75 万元,无评

估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675.59 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1094.31 万

元,增值额为 418.72 万元,增值率为 61.98%。

其中: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含本部及汽车分公司)汽车轴承业务

相关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10189.15 万元,评估价值为 10614.82 万元,增值额

为 425.68 万元,增值率为 4.18%;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9116.81 万元,评估价

值为 9116.81 万元,无评估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1072.34 万元,净资

产评估价值为 1498.02 万元,增值额为 425.68 万元,增值率为 39.70%。瓦轴

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轴承业务相关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984.19

万元,评估价值为 977.23 万元,减值额 6.96 万元,减值率为 0.71%;总负债

账面价值为 1380.95 万元,评估价值为 1380.95 万元,无评估增减值;净资

产账面价值为-396.75 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403.72 万元,减值额为 6.96

万元,减值率为 1.75%。

具体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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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6 年 1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汽车分 股份 辽轴 汽车分 股份 辽轴 股份 辽轴

项 目 股份小计 辽轴公司 合计

本部 公司 小计 公司 合计 本部 公司 小计 公司 合计 小计 公司 合计

A B C=A+B D E=C+D F G H=F+G I G=H+I K=H-C L=I-D M=K+L N=K/C*100 O=L/D*100 P=M/E*100

流动资产 1 252.16 1050.75 1302.91 935.87 2238.78 252.16 1022.38 1274.55 919.28 2193.83 -28.36 -16.58 -44.95 -2.18 -1.77 -2.01

非流动资产 2 6528.95 2357.29 8886.24 48.32 8934.56 6869.31 2470.97 9340.28 57.94 9398.23 454.04 9.62 463.67 5.11 19.91 5.19

长期股权投资 3

投资性房地产 4

固定资产 5 4490.39 2357.29 6847.68 48.32 6896.00 4786.41 2470.97 7257.38 57.94 7315.33 409.70 9.62 419.33 5.98 19.91 6.08

在建工程 6 2038.56 2038.56 2038.56 2082.90 2082.90 2082.90 44.34 0.00 44.34 2.18 2.18

油气资产 7

无形资产 8

其中:土地使用权 9

其他资产 10

资产总计 11 6781.11 3408.03 10189.15 984.19 11173.34 7121.47 3493.35 10614.82 977.23 11592.06 425.68 -6.96 418.72 4.18 -0.71 3.75

流动负债 12 7880.77 1236.04 9116.81 1380.95 10497.75 7880.77 1236.04 9116.81 1380.95 10497.75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非流动负债 13

负债总计 14 7880.77 1236.04 9116.81 1380.95 10497.75 7880.77 1236.04 9116.81 1380.95 10497.75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净资产 15 -1099.66 2172.00 1072.34 -396.75 675.59 -759.30 2257.32 1498.02 -403.72 1094.31 425.68 -6.96 418.72 39.70 -1.75 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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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

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1 月 31 日起一年有效。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

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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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轴承业务及相关的净资产项目

评估报告正文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

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瓦

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轴承业务及相关的净资产在 2016 年 1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瓦房店轴承股份

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瓦轴辽

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约定书没有约定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 委托方简介

委托方之一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住所: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 1 号

法定代表人:丛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亿壹仟叁佰柒拾玖万叁仟壹佰元整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1995 年 12 月 22 日至 2045 年 12 月 22 日

主要经营范围:轴承、轴承专用工具、工装、设备、机械设备、特种

钢、磨料、磨具、铸造、汽车零部件、机车零部件及相关产业产品的制造

和销售;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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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之二为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 1 段 1 号

法定代表人:孟伟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亿零贰佰陆拾万元整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轴承、轴承零部件、机械设备、汽车零配件及相关产品

的制造与销售;轴承维修、保养及技术服务;机械设备和房屋的租赁;轴

承和相关机械设备及计量仪器、仪表的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被评估单位简介

被评估单位为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瓦轴辽阳轴

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6 年 7 月 16 日,经大连市经济体制改

革委员会大体改革委发(1996)64 号文批准,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作为独家发起人,将国家授权其持有的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及其相关

负债)折价入股,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

1997 年 2 月 19 日,经国家证券委员会证发(1997)9 号文批准,瓦房店

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票并上市

交易。1997 年 3 月 25 日,该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票正式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募集资金 40658 万元,发行后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3.3

亿元。根据 2006 年 8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该公司

以 2006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依据,实行基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每 10 股送 2.2 股,将股总额由 33000 万股增加至 40260 万股,其中瓦房店

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244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60.6%;瑞典 SKF 公司

持有 7930 万股,占总股本的 19.7%;社会公众股为 7930 万股,占总股本的

19.7%。

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简介如下:

企业名称: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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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住所:辽阳市太子河区望水台街道

法定代表人:邵阳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玖佰叁拾伍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轴承制造、销售;机械加工;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辽阳轴承厂,1996 年 9 月 16

日经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经贸发(1996)420 号文批准同意辽阳轴承厂整

体划归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96 年 11 月 22 日,该公司领取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2282243 号,辽阳轴承厂变更为瓦轴集团辽

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1935 万元。

1997 年 5 月 22 日,经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同意瓦房店轴承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拥有该公司 100%的权益性资本转让予瓦房店轴承

股份有限公司。1997 年 6 月 15 日,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瓦房店

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瓦轴集团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经董事会决

议,同意该股权转让事宜。1997 年 11 月 7 日,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与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产权转让协议》,约定会计上的股

权转让生效日为 1998 年 1 月 1 日,瓦轴集团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由

此变更为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07 年 2 月 6 日,瓦轴集团

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名称由瓦轴

集团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三) 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业务约定书没有约定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和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

赖。

二、评估目的

根据瓦轴集团公司瓦轴集董(2015)21-1 号《瓦轴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

和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瓦房店

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拟向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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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汽车轴承业务及相关的净资产,为此需对拟

转让的汽车轴承业务及相关的净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

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 评估对象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是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轴承业务及相关的部分净资产。

(二)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瓦轴辽阳轴承制

造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轴承业务相关的部分资产及负债,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包

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11173.34 万元,总负

债账面价值为 10497.75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675.59 万元。

其中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含本部及汽车分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

为 10189.15 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9116.81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1072.34

万元;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984.19 万元,总

负债账面价值为 1380.95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96.75 万元。

纳入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包含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

和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包含 10 条轴承生产线和其他散线及辅助设备,

上述资产权属资料完善、权属清晰。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

致。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已经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计,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拟转让的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含本部及汽车分公司)及瓦轴辽阳

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轴承业务评估基准日及前三年利润表如下:

基准日及前三年利润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1 月

一、营业收入 6385424.03 27589171.18 120067541.46 12352822.64

减:营业成本 8842429.34 34128675.65 131735922.31 12737848.63

营业税金及附加 22029.76 119264.49 332491.41 252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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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费用 0.00 0.00 173887.38 48968.47

管理费用 17319.31 61408.33 666359.37 84684.76

财务费用 712.24 978.63 799.78 75.56

二、营业利润 -2497066.62 -6721155.92 -12841918.79 -544043.35

加:营业外收入 0.00 0.00 0.00 0.00

减:营业外支出 0.00 916.54 0.00 0.00

三、利润总额 -2497066.62 -6722072.46 -12841918.79 -544043.35

减:所得税 0.00 0.00 0.00 0.00

四、净利润 -2497066.62 -6722072.46 -12841918.79 -544043.35

上述利润数据由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提供。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

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是 2016 年 1 月 31 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瓦轴集团公司瓦轴集董(2015)21-1 号《瓦轴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

2.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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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财政部令第 3 号);

6.《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 号);

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

8.《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

[1992]36 号);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 12 号);

1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

权[2006]274 号);

1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

[2009]941 号);

1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 50 号);

14.有关其他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4.《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 号);

5.《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 号);

6.《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7.《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

8.《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10.《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 号);

11.《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 号);

12.《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1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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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 号);

1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 号)。

(四)权属依据

1.资产购置合同及发票等有关产权证明。

(五)取价依据

1.评估基准日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

2.《机电产品报价手册》(2016 年);

3.企业提供的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4.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5.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2.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具的《审计报告》;

3.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库。

七、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和资料收集情况,分析了收益法、市场法和

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

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

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

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各项资

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由于难以找到可比业务,因此不适合采用市场法。

本次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轴承分公司及瓦轴辽阳轴承制造

有限责任公司拟将汽车轴承业务转让给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

是为了解决集团和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和盈利问题。目前瓦房店轴承股份

有限公司汽车轴承分公司及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出口轴承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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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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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出口后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瓦轴集团(美国)轴承有限公司对外销售,在现有的销售渠道下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轴承分公司及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

司出口轴承销售价格由瓦轴集团(美国)轴承有限公司根据当地市场情况

确定,拟转让的汽车轴承业务不是一个完整的从生产到终端销售的业务链

条;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轴承分公司及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

任公司的汽车轴承业务成本核算不完整,部分资产无偿使用;瓦房店轴承

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轴承分公司及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汽车轴

承业务持续亏损,因此不适合采用收益法。

故采用资产基础法。

(一)流动资产

评估范围内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

1.其他应收款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

评估值。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按全部应收款额计算评估值;

对于很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额时,借助于历

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

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按照账龄分析法,估计出这部

分可能收不回的款项,作为风险损失扣除后计算评估值;对于有确凿根据表

明无法收回的,按零值计算;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

2.预付账款,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

值。对于能够收回相应货物的或权利的,按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对

于那些有确凿证据表明收不回相应货物,也不能形成相应资产或权益的预付

账款,其评估值为零。

3.存货-原材料,根据清查核实后的数量乘以现行市场购买价,再加上合

理的运杂费、损耗、验收整理入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得出各项资产的评估

值。对其中失效、变质、残损、报废、无用的,根据技术鉴定结果和有关凭

证,通过分析计算,扣除相应贬值额(保留变现净值)后,确定评估值。

4.存货-在用周转材料,根据清查核实后的数量乘以现行市场购买价,再

加上合理的运杂费、损耗、验收整理入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得出各项评估

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成新率确认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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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货-在库周转材料,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经过评估人员调查了解,

在库周转材料周转速度较快,市场价格变化不大,按账面值确认为评估值。

6.存货-产成品,一般以其完全成本为基础,根据该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决

定是否加上适当的利润。对于十分畅销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

售费用和全部税金确定评估值;对于正常销售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

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适当数额的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对于勉强能

销售出去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税后净利

润确定评估值;对于滞销、积压、降价销售产品,根据其可变现净值确定评

估值。

7.存货-在产品为企业主要为车间领用的外购半成品和正在生产尚未完

工的汽车轴承,本次对在产品中的从原料库调到生产车间的外购半成品采用

市场法进行评估。经评估人员调查了解,外购半成品市场价格变化不大,按

账面值确认为评估值。对正在生产尚未完工的汽车轴承,按照产成品的评估

方法并乘以完工率确定评估值。

(二)机器设备

根据各类设备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主

要采用成本法评估,对于掌握二手市场交易价的部分设备和车辆,则采用

市场法进行评估。

根据企业提供的机器设备明细清单,进行了核对,做到账表相符,同

时通过对有关的合同、法律权属证明及会计凭证审查核实对其权属予以确

认。在此基础上,组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对主要设备进行了必要的现场勘

察和核实。

1.机器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一般包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前期及其他

费用和资金成本。

纳入评估范围的机器设备均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因此

本次不再单独计算前期及其他费用。

对于不需要安装的设备,重置全价一般包括:设备购置价和运杂费。

同时,根据“财税〔2008〕170 号”和“财税〔2013〕106 号”文件规定,对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设备,设备重置全价应该扣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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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增值税。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资金成本-设备购置价和

运费中可抵扣的增值税

(1)设备购置价

主要依据《2016 中国机电产品报价手册》、向生产厂家询价或从有关

报价资料上查找现行市场价格,对于没有查询到设备出厂价的参考最近购

置的同类设备合同价格确定。

(2)运杂费

具体计算公式为:

设备运杂费=设备购置价× 运杂费率

(3)安装调试费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安装调试费=设备购置价× 安装调试费率

(4)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为正常建设工期内工程占用资金的资金成本。资金成本费率

为评估基准日正在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按工程合理的建

设工期,整个建设工期内资金均匀投入计算。

(5)设备购置价中可抵扣的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170 号”和“财税〔2013〕106 号”文件规定,对于符合

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设备,计算出可抵扣的增值税。

2.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1)对于机器设备,主要依据设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通过对

设备使用状况、技术状况的现场勘查了解,确定其尚可使用年限,然后按

以下公式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100%

(2)对于电子设备中的小型设备,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限来确定其综

合成新率;对于大型的电子设备还参考其工作环境、设备的运行状况等来

确定其综合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年限法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 100%

综合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 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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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估值的确定

设备评估值=设备重置全价× 综合成新率

(三)在建工程

根据在建工程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采

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纳入评估范围内的部分在建工程虽然开工时间较早,

但是均属专用设备,购买日至评估基准日期间价格变化不大。评估时在购建

和安装成本的账面基础上按照合理的工期考虑了资金成本确定评估值。

(四)负债

关于流动负债中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和其他应付款的评估,我们

根据企业提供的各项目明细表,以经过审查核实后的实际承担的负债确定

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至 2016 年 4 月 10 日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

产和负债实施了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一) 接受委托

2016 年 3 月 29 日,我公司与委托方就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达成协议,并与

委托方协商拟定了相应的评估计划。

(二) 前期准备

1.拟定评估方案

2.组建评估团队

3.实施项目培训

(1)对被评估单位人员培训

为使被评估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理解并做好资产评估材料的填

报工作,确保评估申报材料的质量,我公司准备了企业培训材料,对被评

估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并派专人对资产评估材料填报中碰到的问题

进行解答。

(2)对评估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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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评估项目的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贯彻落实拟定的资产评估

操作方案,我公司对项目团队成员讲解了项目的经济行为背景、评估对象

涉及资产的特点、评估技术思路和具体操作要求等。

(三) 现场调查

评估人员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至 2016 年 4 月 5 日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

和负债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对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了必要

的尽职调查。

1.资产核实

(1)指导被评估单位填表和准备应向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评估人员指导被评估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在自行资产清查的基

础上,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及其填写要求、资料清单等,

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细致准确的填报,同时收集准备资产的产权证明

文件和反映性能、状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文件资料等。

(2)初步审查和完善被评估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了解纳入评估范围的具体资产的详细状

况,然后仔细审查各类“资产评估申报表”,检查有无填项不全、错填、资产

项目不明确等情况,并根据经验及掌握的有关资料,检查“资产评估申报表”

有无漏项等,同时反馈给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评估申报表”进行完善。

(3)现场实地勘查

根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数量和分布状况,评估人员在被评估单

位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了现

场勘查,并针对不同的资产性质及特点,采取了不同的勘查方法。

(4)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申报表

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实地勘查结果,并和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充分沟通,

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申报表”,以做到:账、表、实相符。

(5)查验产权证明文件资料

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对权属

资料不完善、权属不清晰的情况提请企业核实或出具相关产权说明文件。

2.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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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人员为了充分了解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进

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评估单位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必要的产权和经

营管理结构;

(2)被评估业务的资产、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状况;

(3)被评估单位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信息;

(4)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5)影响被评估业务生产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6)被评估业务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与前景;

(7)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四) 资料收集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包括直接从市

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

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

了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五) 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针对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选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

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了初步评估结论。项目负责人对各

类资产评估初步结论进行汇总,撰写并形成评估报告草稿。

(六) 内部审核

根据我公司评估业务流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完成评估报告草

稿一审后形成评估报告初稿并提交公司内部审核。项目负责人在内部审核完

成后,形成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并提交客户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合

理修改后形成评估报告正式稿并提交委托方。

九、评估假设

本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一) 一般假设

1.本次评估以公开市场交易为前提;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资产对应的业务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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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资产对应的业务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

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无重

大变化;

5.假设和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

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6.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

担当其职务;

7.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8.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 特殊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

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

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产品或服务保持目前的市场竞争态

势。

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假

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

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瓦轴辽阳轴承

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轴承业务相关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11173.34 万元,评

估价值为 11592.06 万元,增值额为 418.72 万元,增值率为 3.75%;总负债账

面价值为 10497.75 万元,评估价值为 10497.75 万元,无评估增减值;净资产

账面价值为 675.59 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1094.31 万元,增值额为 418.72

万元,增值率为 61.98%。

其中: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含本部及汽车分公司)汽车轴承业务相

关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10189.15 万元,评估价值为 10614.82 万元,增值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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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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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68 万元,增值率为 4.18%;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9116.81 万元,评估价值为

9116.81 万元,无评估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1072.34 万元,净资产评估

价值为 1498.02 万元,增值额为 425.68 万元,增值率为 39.70%。瓦轴辽阳轴

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轴承业务相关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984.19 万元,评

估价值为 977.23 万元,减值额 6.96 万元,减值率为 0.71%;总负债账面价值

为 1380.95 万元,评估价值为 1380.95 万元,无评估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

为-396.75 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403.72 万元,减值额为 6.96 万元,减值率

为 1.75%。

具体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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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6 年 1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汽车分 股份 辽轴 汽车分 股份 辽轴 股份 辽轴

项 目 股份小计 辽轴公司 合计

本部 公司 小计 公司 合计 本部 公司 小计 公司 合计 小计 公司 合计

A B C=A+B D E=C+D F G H=F+G I G=H+I K=H-C L=I-D M=K+L N=K/C*100 O=L/D*100 P=M/E*100

流动资产 1 252.16 1050.75 1302.91 935.87 2238.78 252.16 1022.38 1274.55 919.28 2193.83 -28.36 -16.58 -44.95 -2.18 -1.77 -2.01

非流动资产 2 6528.95 2357.29 8886.24 48.32 8934.56 6869.31 2470.97 9340.28 57.94 9398.23 454.04 9.62 463.67 5.11 19.91 5.19

长期股权投资 3

投资性房地产 4

固定资产 5 4490.39 2357.29 6847.68 48.32 6896.00 4786.41 2470.97 7257.38 57.94 7315.33 409.70 9.62 419.33 5.98 19.91 6.08

在建工程 6 2038.56 2038.56 2038.56 2082.90 2082.90 2082.90 44.34 0.00 44.34 2.18 2.18

油气资产 7

无形资产 8

其中:土地使用权 9

其他资产 10

资产总计 11 6781.11 3408.03 10189.15 984.19 11173.34 7121.47 3493.35 10614.82 977.23 11592.06 425.68 -6.96 418.72 4.18 -0.71 3.75

流动负债 12 7880.77 1236.04 9116.81 1380.95 10497.75 7880.77 1236.04 9116.81 1380.95 10497.75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非流动负债 13

负债总计 14 7880.77 1236.04 9116.81 1380.95 10497.75 7880.77 1236.04 9116.81 1380.95 10497.75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净资产 15 -1099.66 2172.00 1072.34 -396.75 675.59 -759.30 2257.32 1498.02 -403.72 1094.31 425.68 -6.96 418.72 39.70 -1.75 61.98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1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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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评估报告没有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实物资产为固定资产(包含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和在

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包含 10 条轴承生产线和其他散线及辅助设备,没有包

含该部分业务占用的房屋和土地。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

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

的除外;

(四)本评估报告经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评估机构盖章并经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五)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有

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 2016 年 4 月 10 日。

法定代表人:权忠光

注册资产评估师:王晨煜 注册资产评估师:于凡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2

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经济行为文件;

附件二、被评估资产和业务《审计报告》;

附件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四、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附件五、委托方承诺函;

附件六、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附件七、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八、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附件九、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十、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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