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以及《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经过商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如下意见:
1、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已经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3、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
担保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且亦不
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相关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不
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4、关于公司续聘及支付聘请的审计机构报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 2016 年续聘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公司
2015 年年度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所的职业道德
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支付该所 2015
年度报酬人民币 55 万元。
5、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后,我
们一致认为:
母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12840263.03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
利润 80369915.83 元,减去 2015 年上半年分配上年度现金分红
1260000 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66269652.80 元。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保证公司的可持续
性发展,公司 2015 年度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送红股及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现行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有
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我们同意将上述 2、3、4、5 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施先旺 李秉成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