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文件
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独立董事经认真阅读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报告》,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查阅公司的相关制度后,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相继制订和修订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涵
盖了重大投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对外担保和信息披露规范管理等诸多方面。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体现了完整性、
合理性、有效性。
2、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公允。
3、公司应继续适应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
一步完善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全面提升
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及确认 2015 年度审计费用
议案的独立意见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
遵照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较好地履行
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续聘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同意公司董事会确定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 年
度审计费用为 30 万元。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监事薪酬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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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公司董事 2015 年度的履职情况
进行了检查。董事、监事的薪酬确定均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并结合公司
目前的经营管理现状,为进一步调动董事、监事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勤勉尽
责,坚实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而制定。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该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 2016 年董
事、监事的薪酬方案。
四、关于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我们对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
的审阅,认为 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制度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与存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
司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2015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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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公司《章程》对公司有关对外担保事项规定了相关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合法
有效。
七、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已经确定
的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
不存在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为规范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
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及《山
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16-2018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同意本次《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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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田景岩 徐江红 刘秀丽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