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控股:独立董事对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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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年报

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4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仔细问询后,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

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的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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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或个人以及公司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公

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健全及运行情况。

三、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中开财务有限公司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中开财务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1

日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表决,同时关联董事应该放弃对该报告的表决

权。

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并向管理层询问核对了有关

情况,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

断,现就本报告发表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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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认为中开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

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

的严格监管。

2、未发现中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

公司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

存在风险问题。

3、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4、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做了回避,符合有

关法规的规定。

六、对公司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表决,同时关联董事应

该放弃对该议案的表决权。

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并向管理层询问核对了有关

情况,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

断,现就本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1、公司预计的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采用等价有偿、公允市

价的定价制度,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审议该议案时,公司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交易公平,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对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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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市场环境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

作出的,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承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剩余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同意此事项,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2016年度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

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新

增提供担保额度是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本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九、对公司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有限公司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崔忠付、张阜生、夏新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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