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向煜唐联创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事
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
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支持子公司等业务发展,提高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公司需要。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表示同意。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映照 蓝海林 连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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