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16]5217-3 号
目 录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1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16]5217-3 号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集团”或“公司”)
管理层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编制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涉及的与财务报
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估其有效性是公
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
注册会计师其他签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
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签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
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企业在所有
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包括获取对内部控制的了解,评估重大缺陷存在的风险,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
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鉴证工作还包括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
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
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天龙集团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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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 屈先富
中国北京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琼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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