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
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
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
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
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
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
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
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
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
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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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1.总/母公司: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2.分公司: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3.全资子公司:广东欧浦乐从钢铁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欧浦九江钢铁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欧浦钢铁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欧浦智网家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
额贷款有限公司、欧浦支付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弘博供应链物流有限公司;
4.控股子公司:广东欧浦智网塑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烨辉钢铁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9.99%,营业收入合计
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全资子公司欧浦(香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以及控股子公司广东欧浦智网冷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在 2015 年度内业务发生额少,未
纳入 2015 年度评价范围内。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
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预算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财务报
告、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财务报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
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细则》
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
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
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错报、漏报造成的偏差,公司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
陷和一般缺陷,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定量标准:潜在错报、漏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的 2%。
定性标准:单独缺陷或连同其它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治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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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错报、漏报,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控制环境无效的;
②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漏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漏报的;
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舞弊行为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
和不利影响的;
④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合理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
(2)重要缺陷
定量标准: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的 1%≤潜在错报、漏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
额的 2%。
定性标准:单独缺陷或连同其它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治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
重要错报、漏报,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 与财务报告相关控制环境存在重要缺陷的;
②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的;
③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的;
④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在合理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
(3)一般缺陷
定量标准:潜在错报、漏报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的 1%。
定性标准:单独缺陷或连同其它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治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
一般错报、漏报,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① 与财务报告相关控制环境存在一般缺陷的;
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在合理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
③ 其他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金额大小,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定量标准: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金额≥人民币 300 万元。
定性标准: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 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② 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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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的;
④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的;
⑤ 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重大损失的;
⑥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合理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
⑦ 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2)重要缺陷
定量标准:人民币 100 万元≤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金额<人民币 300 万元。
定性标准: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 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要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要损失的;
② 重要业务制度或制度体系存在缺陷的;
③ 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重要损失的;
④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在合理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
⑤ 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3)一般缺陷
定量标准: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
定性标准: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① 决策程序效率不高的;
② 一般业务制度或制度体系存在缺陷的;
③ 违反企业内部规章,未形成或形成一般损失的;
④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在合理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
⑤ 其他对公司产生一般负面影响的情形。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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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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