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6年4月25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已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作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5年度业绩未能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
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中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176,992份进行作废处理。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将已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作废行为符合《公司股票
期权(草案修订稿)》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权益。
二、关于本次调整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根据公司董事会编制《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公司2015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公司的发展计划,有利于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根据公司董事会调整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资金需求
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适当性,本次发行
定价原则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的可行性。
该报告是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的。
4、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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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
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未来各项业务的发展和提高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
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
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及长远战略发展需要。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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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方 正 蒋国兴 毛佩瑾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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