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
露跨部门协调机制,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
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总人数不少于 5 人,由以下岗位人员组
成: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
第四条 委员无任期要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人员接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
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
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
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
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
吧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子公司等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
三天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主要通报各方面重大信息,审阅定期报告、
近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检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及其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信息披露委员会也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
间不受前款所限。
第七条 日常工作中,委员应保持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关注,及时
报送重大信息;完善职责领域内的信息披露报告、传递制度;为定期
报告编制提供咨询;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自愿
性信息披露;发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况的,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通报。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
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
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
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均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需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