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5 年度,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的,符合《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客观实际并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我们
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中泰桥梁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了
《2015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独立董事一
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
对外担保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活动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公司的
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的识别与分析,并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出具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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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15 年度的使用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有利于促
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快速布局实施,将对公司整体实力和
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
范风险。因此,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 14.4 亿元。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和要求,作为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
的核查,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
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
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保障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
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
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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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枫(签字): 朱联海(签字):
占世向(签字):
201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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