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6]第 410468 号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德豪润达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
关规定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
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
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
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
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广东德
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
送并对外披露。
三、管理层的责任
德豪润达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
性,同时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
会【2008】7 号)及相关规定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
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信会师报字[2016]第 410468 号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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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
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
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
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
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
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德豪润达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杜小强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海兵
中国上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信会师报字[2016]第 410468 号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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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董事会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
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
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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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
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威斯
达电器(中山)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十家全资及
控股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
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
采购业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
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对子公司的管理。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在建工程、存
货、对外投资与担保、研究与开发。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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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本公司采用定量和定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
定。
(1) 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考虑补偿性措施
后,导致错报金额大于等于年度财务报表总体重要性水平100%错报程度的内部控
制缺陷为重大缺陷。考虑补偿性措施后,导致错报金额小于重要性水平100%而大
于等于重要性水平20%错报程度的内部控制缺陷为重要缺陷。其他为一般缺陷。
(2) 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
①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
②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③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
报;
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⑤重大偏离预算;
⑥控制环境无效;
⑦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⑧因会计差错导致的监管机构处罚;
⑨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
缺陷”的强烈迹象:
①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②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
影响;
③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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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缺陷指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1)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执行。
(2)定性标准
定性标准主要根据缺陷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如下:
①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②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
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④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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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与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长:王冬雷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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