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1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总监。 务总监。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
2
会聘任或解聘。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除对《公司章程》上述条款进行上述修
订外,将《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中的“总
经理”修订为“总裁”,将《公司章程》
其他条款中的“副总经理”修订为“副
总裁”。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