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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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1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总监。 务总监。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

2

会聘任或解聘。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除对《公司章程》上述条款进行上述修

订外,将《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中的“总

经理”修订为“总裁”,将《公司章程》

其他条款中的“副总经理”修订为“副

总裁”。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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