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需要,并能得
到有效执行。
2、《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较为全面的反映了公司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
情况,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作出的
结论。
独立董事:曹政宜
穆炯
吴晓锋
2016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