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提名监事候选人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提名监事候选人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
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监事会提名颜芳女士、邱
玉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颜芳女士、邱玉新先生的履历资料,未发现有《公司
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最近三
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颜芳女士、邱玉
新先生作为监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监事任职条件。公司监事会提名
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监事会提名颜芳女士、邱玉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胡剑平
林 峰
何德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