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交运:关于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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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16-024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4月2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企业年金管理

试行办法的议案》,同意实施《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年金管理试行办法》,并授权经理层选择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

法》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

系,健全长效人才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

同规定》等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湖

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年金办法(以下

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年金参加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

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可根据企业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建立企业年金要统筹考虑企业职

工退休后生活保障与当期激励作用,将完善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职工

保障体系有机结合。

(二)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方利益。建立企业年金要考虑

企业承受能力、缴费水平与企业效益相结合,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在坚持公平、普惠的同时,

兼顾效率,实行差别待遇。年金缴纳和归属与职工对企业的价值贡献

与服务年限相挂钩,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四)高度安全与适度收益相结合。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

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甄选具备国家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运作,

确立规范合同关系,确保年金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

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为集团公司领

导班子。

第六条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二)协调、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

(三)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企业年金管理委

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

计划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审计与风险管理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一)起草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的组织实施和资金收集;

(三)定期向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工作;

(四)负责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企业年金实施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企业年金事务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企业年金日常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牵

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起草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

定;组织协调企业年金的实施;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确定;账户管理

系统所需信息的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咨询

及业务协调等;

(二)计划财务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与缴纳;企业年

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等;

(三)证券事务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计划的审核及投资

建议等;

(三)审计与风险管理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督和

检查。

第三章 实施范围和权利义务

第九条 职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企业年金:

(一)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与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有正式的劳动

合同关系,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在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的:

1、在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满 5 年的在岗职工;

2、按照集团公司人才储备计划,由集团公司统一引进的国家统

招全日制二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连续工作年限满 3 年,经本人申

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集团公司总经理核批同意的;

3、由集团公司总部、事业部或专业化公司行文聘任的经营或职

能部门正副职,或经集团公司协商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连续工作年

限满 1 年,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集团公司总经理核批同

意的;

连续工作年限即劳动合同实际连续履行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职

工与集团公司或所属分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截止时间

为企业年金申报当月。职工离职后重新就职本的,其享受年金条件和

工作年限计算按新入司职工办理。

第十条 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的职工,有权选择自愿参加或不

参加企业年金:

(一)职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且自愿参加的,由本人填写

《企业年金申报表》并明确表达参加意愿(附件 1),经所在单位签

署意见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批并备案;

(二)职工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条件,放弃参加的,须由本人在《企

业年金申报表》明确表达不参加意愿,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集

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企业年金参加人的权利

1、对个人年金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2、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对个人账户积累的并

且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领取条件后,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

权利。

(二)企业年金参加人的义务

1、授权所在单位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2、授权集团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

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3、在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要求从个人账户中

提取资金,也不得利用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权益私自进行交换、

转让、抵押、质押、担保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的条件和程序

(一)企业年金参加人办理退休手续、出国(出境)定居、在职

死亡的,企业年金自动中止,按本办法规定享受企业年金待遇;

(二)企业年金参加人自动离职、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自动退出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在退出生效日均中止。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新增申报分别为每年的 6 月及 12 月,年金

新增申报经集团公司审核通过后,于次月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年

金费用。中途达不到参加企业年金条件的,由所在单位配合集团人力

资源部及时取消,进入中止或保留账户。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

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缴费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

代扣。

第十五条 单位及职工均需按照确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

时、足额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金基数于每年元月按照上年 7 月的社保基数予

以集中调整。

第十七条 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 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为缴费基数的 2%。根据企业效益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集团公

司可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年金缴费比例。

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的资金计划申报和缴费到账工作由集团公

司计划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单位应缴部分由所在单位

承担。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年金对账和费

用缴纳工作。各单位人力资源人员负责每月本单位的缴费人数核对、

缴费情况变更及缴费金额汇总、代扣个人应缴部分。年金管理办公室

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单位及个人缴费明细台账,每月与各单位核对实际

扣缴人数及金额,确保个人费用扣缴到位,并将核对无误的各单位年

金费用报表(单位应缴部分及代扣个人应缴部分)交予集团公司计划

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每月 25 日前将各单位上月应缴年

金费用收缴到财务专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从次月起停止(暂停)办理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一)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自动离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职工个人提出申请中止缴费;

(四)其他

第五章 账户管理与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账户包括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个人账户

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额、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对应投资运营收益;企业

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分配余额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委托专业机构负责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由

其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并负责账户的维护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一)企业年金参加人离职且新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可接受转入,

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新单位的企业年

金中。

(二)企业年金参加人离职或者自愿退出企业年金,但新单位未

实行企业年金或新单位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参加人的个人

账户可保留在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受托人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

移。到退休时或其他可领取条件下仍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受托人按

规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个人账户保留后,企业年金参加人个人需自行

承担各项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

(一)企业年金参加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

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无指定受益人),个人账户注销。

(二)企业年金参加人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

属权益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加人,个人账户注销。

(三)企业年金参加人退休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完毕的,个

人账户注销。

(四)企业年金参加人退休前离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

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注销。

(五)企业年金参加人丧失工作能力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审核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其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完毕后,个

人账户注销。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

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办法所归

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集团公司委托具有受托管理资格的法人受托机

构担任受托人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

委托受托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委托投资、

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受托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

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银行

和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进

行托管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坚持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投

资原则,由受托人拟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报集团公司年金管理

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与年金

发起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

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 年金管理委员会要协调账户管理人以电话、传真、网

上银行及其他中的至少一种形式,给职工提供个人账户资金自助查询

服务,并及时将各类账户、资产、收益报表向职工公布,确保职工的

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企业年金的受益人在达到领取条件后仍未领取的,

其后发生的账户管理费均由本人自行承担,由账户管理人直接在账户

资金中扣除。

第六章 权益归属与待遇计发

第三十二条 企业年金参加人个人账户权益归属规则:

(一)个人账户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100%归属职

工;

(二)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归属方式如下:

权益归属类型 N 归属比例

违法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 0%

N< 5 年 0%

其他方式终止或解除劳动 5 年≤N< 7 年 50%

合同 7 年≤N<10 年 75%

N≥ 10 年 100%

退休或病退 —— 100%

出国(境)定居或单位同

—— 100%

意的其它特殊情况

备注:N 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企业年金参加人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间调动的,参加企业

年金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三条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中由单位收回的部分进入

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账户。企业账户余额的分配办法通过集体协商另

行制定,并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参加本办法职工不得提前领取企业年金待遇。达到

下列领取条件的,由企业年金参加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填写领取申请交年金管理办公室,经集团公司审核通过后,由受托人

将其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给年金参加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一)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由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病退手续的;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国(境)定居。

第三十五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一)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

取或分期领取:

1、一次性领取:按照职工个人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收

益)一次性全额领取;

2、分期领取:对职工个人账户上的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收益)

进行分期领取。

(二)职工退休前身故的,由职工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

次性领取;

(三)职工出国(境)定居的,由职工一次性领取。

(四)保留账户人员,按规定归属个人的企业年金,达到第三十

六条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

第三十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参加本办法时,应在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

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继承人。本办法参加人可以

提出书面申请修改指定的受益人。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金参加人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

企业年金待遇时的税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年金参加人对本办法产生歧义或发生争议时,

由单位与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当地劳动仲裁机构予以仲

裁。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

化,经集体协商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年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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