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9 证券简称:上海凯宝 公告编号:2016-022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
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程普路 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4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3 人,代表股份
总数为 381,137,1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172%。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81,136,49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1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宜善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的召开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
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本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告的《2015 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独立董事在本次会
议上做了《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对 此 项 议 案 , 同 意 381,137,1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752,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3 月 30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对 此 项 议 案 , 同 意 381,137,1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
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752,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3 月 30 日披露于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对 此 项 议 案 , 同 意 381,137,1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
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752,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公司 2016 年 3 月 30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对 此 项 议 案 , 同 意 381,137,1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
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752,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5 年度审计报告》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3 月 30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对 此 项 议 案 , 同 意 381,137,1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
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752,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公告实施利润分配
的股权登记日当天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 1 元
(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8,295.46 万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对 此 项 议 案 , 同 意 381,137,1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
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752,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 此 项 议 案 , 同 意 381,137,1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
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752,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对 此 项 议 案 , 同 意 381,137,1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
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752,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对 此 项 议 案 , 同 意 381,137,1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
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9,752,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16 年度薪酬的议案》
对 此 项 议 案 , 同 意 365,021,93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
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3,636,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陈臻、张征轶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