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宝: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5 20: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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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 指派本所陈臻律师、张征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

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

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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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发布的《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和《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

据会议通知等文件,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投票

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程普路

88 号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

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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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文件,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 22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81,136,49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17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0001%。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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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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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臻 律师

张征轶 律师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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