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
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股份”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具
体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光农资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
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
展战略、企业文化、社会责任以及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
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内部监督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标准如下:
缺陷 定量标准
定性标准
分类 项目 缺陷影响
净利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缺
错报金额≥净利润5%,且绝
潜在错 陷: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报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
资产总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5%,且 2、公司对已经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报,
额潜在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 以对错报进行更正;
重大
错报 元 3、外部审计机构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
缺陷
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
营业收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 该错报;
入潜在 5%,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
错报 500万元 控制的监督无效;
5、前期的重大缺陷未加以改正。
净利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要缺
净利润3%≤错报金额<净利
潜在错 陷:
润5%
报 1、未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
资产总 会计政策;
资产总额3%≤错报金额<资
额潜在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重要 产总额5%
错报 3、对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
缺陷
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
营业收 的补偿性控制;
营业收入3%≤错报金额<营
入潜在 4、对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
业收入总额5%
错报 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
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净利润
潜在错 错报金额<净利润3%
报
资产总
一般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它财务
额潜在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3%
缺陷 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错报
营业收
入潜在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3%
错报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 定量标准
定性标准
分类 项目 缺陷影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缺
重大 直接造成
≥净利润总额 5% 陷:
缺陷 财产损失
1、缺乏决策程序;
2、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3、公司或主要领导严重违法、违纪被处以
重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4、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5、重要业务控制制度缺失或制度体系失效,
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6、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要缺
陷:
1、公司或主要领导违规并被处罚;
重要 直接造成 净利润 3%≤损失<净利 2、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形成较大损失;
缺陷 财产损失 润 5% 3、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4、重要内部控制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导
致局部性管理失效;
5、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缺
陷:
1、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一般 直接造成 10 万元(含 10 万元)≤
2、违反内部控制制度,但未形成损失;
缺陷 财产损失 损失<净利润 3%
3、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4、内部控制制度存在持续改善空间
5、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发现未发现公司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
五、保荐机构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015 年度保荐机构主要通过:查阅国光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
议资料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查阅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调查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有关人
员进行访谈、交流;现场走访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等方式对国光股份的内部控
制情况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国光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符合有关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国光股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胡志明 王 磊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