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建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公司战略
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
及《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2、外部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
3、内部董事:指公司员工担任并且领取薪酬的董事;
4、监事:指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的监事及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
职工监事。
5、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监事的薪酬。
董事会决定高管的薪酬。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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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导及管理机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和审查本公司董事的考核办法和薪酬
计划或方案,并对董事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
决定;拟定和审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方案,并对高级
管理人员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报董事会批准。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第四条 原则
1、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2、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薪酬与公司经营目标挂钩的原则;
5、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构成
董事、监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
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固定的岗位津贴,除此以外不再另
行发放薪酬;
2、外部董事:领取外部董事固定的岗位津贴,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3、内部董事:担任公司其它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其任职
岗位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另外领取董事岗位津贴。
4、监事:若监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其领取的薪酬为岗位薪酬,由公
司管理层对其进行岗位考核,不另外领取监事岗位津贴。若监事不在公司担任其
它工作的,只领取监事固定岗位津贴。
第六条 董事长、高管薪酬的构成
公司董事长及高管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基本部分)和绩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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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浮动部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
确定;绩效年薪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年终考核评定后发放。
董事长及高管年度薪酬总收入=基本部分+浮动部分
第七条 薪酬基数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若公司需要调整董事、监事、高管
人员的薪酬基数时,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待董事会、股东大审议通过后的标准实施。
前述人员的年薪总额的薪酬基数暂按下表执行,以后年度的薪酬基数为此岗位
上年度薪酬总额。
岗位名称 薪酬基数
独立董事 岗位津贴 6 万/年
外部董事 岗位津贴 6 万/年
内部董事 除其它职务工资外,不另加董事岗位津贴。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
薪酬基数按上年薪酬总额
董秘、财务总监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 薪酬基数按上年薪酬总额,不另加监事岗位津贴。
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 岗位津贴 4 万/年
第八条 基本部分
董事长及高管薪酬的基本部分分解成月度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工资按月进行
发放,基本部分为薪酬基数的 70%—90%。
1、月度基本工资=基本部分÷12×80%,每月核发;
2、月度绩效工资=基本部分÷12×20%×上季度绩效得分,每月核发;
第九条 浮动部分
董事长及高管薪酬的浮动部分发放与企业当年的经营目标达成率挂钩,在年
底一次性发放。
1、浮动部分=薪酬基数×当年经营目标达成率-基本部分
2、当年经营目标完成率:(当年营业收入÷上年营业收入)×40%+(当年净
利润÷上年净利润)×60%,公式中的数据以国光股份经审计后的报表为准。
3、浮动年薪发放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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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以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述职,结合公
司综合经营情况,对上述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报告一个月内,完成年度考核评定工作,财务部、人
力资源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统计和发放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对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
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
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予发放薪酬
及津贴:
1、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
分或者被深交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
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在离任审计过程当中,如发现其
在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不实,可对相关人员的年薪进行调整,要求高级管理人员
限期退回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并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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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以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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