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2015 年公司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母公司为主体进行利润分配,按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817,661,006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45,412,880.48 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 287,486,139.16 元,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利润分配方
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和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在考虑到公司现阶
段业务特点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提出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综合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综合考虑了公司成
长性,考虑了公司所在的房地产行业目前阶段的宏观环境、公司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该利润分配方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
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对《关于公司 2016 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 2016 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
行审阅,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
资格和应有的履职能力,在财务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操
守,为保持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为 90 万元;同时聘用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年度
内控审计费用为 30 万元。
三、对《关于 2016 年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关联
交易的议案》和《关于 2016 年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周转资金的
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2016 年将为公司(含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参股的各
下属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对外融资担保)总额不超过
50 亿元。
目前,市场上担保费收费标准为 0.5%-5%,华远集团按不高于 0.8%向公司收
取担保费。华远集团将根据公司融资的实际需要,与贷款银行或向公司融资的机
构签署担保协议。
由于银行贷款及对外融资有时要求提供两个担保人,所以,此担保额度与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度可能有重叠部分。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大股东华远集团
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公司对外融资,支持公司发展。担保费费率不高于
0.8%,接近市场担保费率的低限,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
益情形。
2、为支持公司的发展,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华远集团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
(以下简称“华远集团”),2016 年度将向公司提供不超过 80 亿元的资金周转额
度,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需要之时,华远集团提供相应的周转资金,由实际
使用资金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向华远集团支付相应的资金使用成本,资金使用成
本不超过市场同期利率。具体资金使用成本按照届时实际划付的单据为准。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大股东提供周
转资金有利于公司资金周转,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时资金使用费收取原则合
理,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
在审议上述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孙秋艳、孙怀杰、杨云燕、张蔚欣回
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关于公司变更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变更董事的议案》及闫锋简历进行认真
审阅,我们认为:闫锋的学历、个人工作经历、能力水平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