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2 证券简称:奥飞娱乐 公告编号:2016-061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四、议案六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5日下午 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4日15:00至2016年4月25日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珠江新城临江大道 5 号保利中心 10 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蔡晓东先生;
(六)股权登记日:2016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三);
(七)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全文刊登在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巨潮资讯网及
证券时报上;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数 725,768,366 股,
占公司股本总数 1,308,506,872 股的 55.4654%,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数 1,370,581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 1,308,506,872 股的 0.104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 0.188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数
724,401,385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 1,308,506,872 股的 55.360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366,981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
1,308,506,872 股的 0.104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25,768,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25,768,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25,768,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25,768,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370,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25,768,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25,768,3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370,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申林平、田夏洁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
会之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2016]第 52-2 号)。
特此公告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