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7 证券简称:雅化集团 公告编号:2016-25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的情况: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6年3月31日刊登在《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6-19)。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24日至2016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4日15:00至2016
年4月25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一号会议室(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路911号);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戎女士;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89人,代表股份301,096,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1.3642%,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95,063,28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358%;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16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6,033,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5%,会议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即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88人(其中参加现
场投票的23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9,977,301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16.66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各项议案:
1、关于审议《董事会2015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95,382,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23%;
反对5,710,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964%;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
意154,263,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82%;反对5,710,05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93%;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2、关于审议《监事会2015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95,382,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23%;
反对5,714,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9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
意154,263,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82%;反对5,714,05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95,395,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67%;
反对5,677,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856%;弃权2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
2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
意154,276,5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365%;反对5,677,35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89%;弃权2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
4、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95,687,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34%;
反对5,384,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83%;弃权2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
意 154,567,7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185%;反对 5,384,65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659%;弃权 2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
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95,659,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941%;
反对5,430,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036%;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
意154,539,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010%;反对5,430,65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946%;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6、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95,673,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990%;
反对5,354,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85%;弃权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
其中,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
意 154,554,4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102%;反对 5,354,85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473%;弃权 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5%。
7、关于预计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85,093,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51%;
反对5,664,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477%;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
3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
意143,973,9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827%;反对5,664,05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839%;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4%。
公司关联股东杜鹃回避表决。
8、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2016年津贴标准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95,673,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990%;
反对5,379,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67%;弃权4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
意154,554,4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102%;反对5,379,55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27%;弃权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1%。
9、关于将部分募集资金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95,673,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990%;
反对5,354,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85%;弃权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
意154,554,4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102%;反对5,354,85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473%;弃权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5%。
10、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薪酬标准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95,382,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23%;
反对5,688,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893%;弃权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
意154,263,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82%;反对5,688,75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560%;弃权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11、关于新增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95,940,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77%;
反对5,109,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968%;弃权4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5%。
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不包括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
4
意154,821,5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772%;反对5,109,056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936%;弃权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2%。
本议案以公司特别决议形式通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陈杰、曹昊辰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5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