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03 股票简称:爱仕达 公告编号:2016-034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24 日-2016 年 4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4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科技路 2 号。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合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6,331,6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516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8,586,602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54.03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45,0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82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454,6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47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出席了会议,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2 名见
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 7,678,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409%;反对 66,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公司关联股东爱仕达集
团有限公司、陈合林、陈灵巧、林富青、陈素芬、台州富创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78,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409%;反对 66,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授权期限的议案》
同意 176,265,1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3%;反对 66,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88,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85%;反对 66,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波、张灵芝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