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我们认真
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在仔细阅读了董事会提
交的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关于为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为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关于为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及《关于为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后,独立董事发表
书面同意意见,认为: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及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
司为解决工程建设资金需求向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分别申请总额不超过
21,000.00 万元的信托贷款,两家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
显迹象表明该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
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持股比
例为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担保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签字:
赵继平 韦文金 范成山 雷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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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