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新材: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5 19: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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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3.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4.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重庆 Chongqing 青岛 Qingdao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 York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2016年4月8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2016年4月25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说明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2016年4月8日刊登的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载网络投票时间有误,并更正为“2016年4月24日- 4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4日

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其他内容不变。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年4月25日14时30分在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展西街35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臧立国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

2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4日15:00至2016年4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持股证明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

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

60,000,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4.257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4名,代表公司股份

758,67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939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0名,代表公司股份60,758,67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总数的75.1964%。

2.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4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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