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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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16-036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30 分在常州市龙锦路 50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

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海宙召集、主持,应参会董事 7 名,实际参会董事 7

名,其中董事吴海宙、吕泽伟、孙剑、徐奕参加现场会议,独立董事李凤杰、姚

琪、钱炳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

开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5 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15 年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营业收入 761,186,111.45 元,较上年基本

持平,营业利润 23,765,813.61 元,同比增长 386.3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23,448,695.98 元,同比下降 7.37%。2015 年末,资产总计 1,820,865,120.05 元,

同比下降 1.4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1,238,320,321.48 元,同比增长

2.12%。

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基本持平。报告期内,经过管理层的正确决策,

在全员努力之下,精简高效,严控成本费用,营业利润相比上一年度得到了显著

增长。

二、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

司公告。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年报披露提示性公告同时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2015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公

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448,695.98元。公司2015年度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7,209,344.4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08,536.08 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可

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100,808.35元。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条件,以及根据公司2016年的经营计划,

考虑公司资金现状,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对经营发展的支持,同时更好地兼顾股

东的长远利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2015年不作现金分红,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所发表意见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公告。

八、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具体内容详

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公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经聘请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年度审计机构。鉴于该所的审计质量与服务水平及双

方良好的合作关系,经独立董事事前确认,董事会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保证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 2016 年度需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合计 69,500.00 万元(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贷款、涉外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国内

非融资性保函、国内保理等形式的融资),具体申请额度如下:

附表:

单位:万元

申请授信银行 申请授信额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 13,00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支行 13,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 12,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路支行 8,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 8,000.0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6,000.0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4,000.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 2,500.00

浦发银行镇江分行句容支行 1,000.00

华夏银行常州分行新北支行 1,000.00

兴业银行常州分行 1,000.00

合计 69,500.00

具体授信品种、授信额度在银行之间(包含但不限于上述银行)的分配、授

信额度在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的分配、授信期限、具体授信业务利率及费率等条

件,以及与抵押、担保有关的其他条件,由公司在申请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

69,500.00 万元的额度内与授信银行协商确定。

为确保融资需求,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授信额

度合计不超过 69,500.00 万元的额度内,办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事宜;并

提请授权董事长吴海宙先生代表本公司签署有关与各家银行发生业务往来的相

关各项法律文件;亦可对未列入该议案的其它 100%控股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

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超出上述额度的贷款,仍须按公司《章程》

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定。

此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天晟新材,全资子公司常州铭晟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晟光电”), 全资子公司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祺晟”),全资子公司常州天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晟复合”),全资子公司常州昊天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

全资子公司常州美利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晟”),全资子公司江

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环保”)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并为授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被担保公司 拟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注 1)

1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5,000

2 常州铭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500

3 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5,500

4 常州天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6,500

5 常州昊天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5,000

6 常州美利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2,000

7 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4,000

合计 69,500

注 1:“拟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指担保余额的最高额度,额度可循环使用。

上述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以银行核准额度为准。

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和期限,公司将在以后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对于在上述额度内提供的担保,提请授权董事长吴海宙先生代表本公司办理

相关上述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文件。

超出上述额度的担保,仍须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权

限范围内审定。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刊登的《关于为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此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定于2016年5月17日(周二)

下午2:30在公司会议室106(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508号)以现场表决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刊登的《关于召开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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