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 、 关 于 江 苏 新 光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业 绩 承 诺 完 成 情 况 的 说
明…………………………………………………………………………… 第 3—4 页
关于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16〕6-129 号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材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
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天晟新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天晟新材公司 201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
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天晟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
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天晟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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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天晟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实反
映了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建华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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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承诺业绩完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4 年 7 月完成收购
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环保)100%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现将新光环保原股东所作业绩承诺 2015 年度实际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高琍玲等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48 号)批准,本公司向
新光环保原股东高琍玲、杨志峰、杨生哲、高润之以及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
限合伙)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2,154,340 股,同时支付现金 20,000 万
元作为对价收购上述股东所持新光环保 100%股权。
2014 年 7 月 31 日,新光环保 100%的股权已按照法定方式过户给本公司。
二、承诺业绩情况
根据多方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2014 年 3 月 10 日签署的《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与高琍玲、杨志峰、杨生哲、高润之和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琍玲、杨志峰、杨生哲、
高润之和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高琍玲、杨志峰、杨生哲、高润之和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
称为交易对方)承诺新光环保 2014 年度、2015 年度与 2016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2,600 万元、3,600 万元以及 5,800
万元(以下简称承诺扣非净利润)。若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新光环保实际实现的承诺扣
非净利润低于交易对方的业绩承诺,则各交易对方同意按照一定方式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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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新光环保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577.17 万
元,达到业绩承诺。上述完成业绩业经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由其
于 2016 年 4 月 24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沪审〔2016〕163 号)。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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